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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昆仑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溧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终21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溧阳市昆仑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l37561351P,住所地溧阳市溧城街道平陵中路2号三、四、五层。
法定代表人:史美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溧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MD5YC8N,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勤业路8号二楼南侧214、216。
法定代表人:陈建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百尊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72569593X,住所地溧阳市溧城街道燕鸣路1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曹洪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洪波,男,1976年9月1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华,女,1976年10月1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上诉人溧阳市昆仑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溧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百尊建设有限公司、曹洪波、钱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21)苏0481民初5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溧阳市昆仑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催交上诉费通知书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溧阳市昆仑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立春
审 判 员 张 斌
审 判 员 王昊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叶 健
书 记 员 江钧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