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鮸新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3398号
申请人:许新华,男,1954年8月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群浩,江苏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9年7月17日生,
汉族,宜兴市人,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江苏百尊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72569593X,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鸣路1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曹洪波。
申请人许新华与被申请人***、江苏百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百尊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8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百尊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志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