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执49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0月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运,江苏翁昊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百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街道燕鸣路1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72569593X。
法定代表人:曹洪波,该公司总经理。
***与江苏百尊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尊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81民初6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百尊建设公司应支付***劳务工资218102元,并承担利息损失(以218102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286元,由百尊建设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执行时效期限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苏0481民初69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伟
审判员 丁文标
审判员 杨水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戴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