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终110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邮科院路**。
法定代表人:余少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俊峰,湖北纬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昕,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汉华,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5民初9245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光迅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具体如下:首先,案由并不决定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原裁定实际上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案由等同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这是对案由定义与功能的错误认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明确写明起诉应符合的条件,所以,当一个案件符合上述规定条件时,当事人就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就应予以审理,而不应在审理阶段认为案由与其认定的法律关系不一致,从而驳回当事人的诉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第2条也明确写明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认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不得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同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何况,由于法律的局限性(案由的局限性)与社会案件的多样性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导致一些案件在实际当中根本无法准确应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案由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2号)第5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具体到本案,一审法院以争议属于合同纠纷为由要求光迅公司变更案由并按普通民事纠纷诉讼费标准缴纳立案费,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中也明确了本案属于普通合同纠纷,却在结案时以案件定性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明显适用法律错误。其次,本案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而非劳动争议,理由如下:1.案涉人才房协议书并非劳动合同附件,也非基于劳动合同约定履职用工或政策法律强制规定保障实施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协议主体双方并未事先以任何书面形式约定需提供此种“工资福利待遇”。2.若人才房属于劳动者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应得的“福利待遇”,则案涉协议约定的补偿属于违约金性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培训服务期协议、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可以约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此以外不得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则案涉人才房协议应属无效而双方需互相返还人才房、购房款。3.案涉人才房的购买资格并非所有在职员工当然享有,未购买人才房的员工也并不因此获得其他任何补偿,显然不属于劳动法范畴的工资福利。案涉人才房系光迅公司所属集团公司为鼓励留才而投入补贴资金建设的限价房,***提出申请且认可人才房购买办法及协议书约定内容后方能出资购买。***自愿签订协议书,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4.本案系基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因违约产生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之争的合同纠纷。双方的具体约定,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光迅公司订立人才房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提前预付一定的非金钱待遇以换取人才留用,员工获得人才房则需附有相应条件即服务达到一定年限。***已经享受了光迅公司给予的特殊待遇,并自愿承诺继续工作满一定年限,却无故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也不同意返还福利房屋或补偿光迅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将会产生非常不良的示范效应。
***辩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光迅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光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向其支付补偿7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06年4月20日入职武汉电信器件有限公司。2012年12月18日,武汉电信器件有限公司成为光迅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此后,***转入光迅公司工作,岗位为合同评审。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光迅公司因所属集团公司面向在职人员提供“人才房”并规定了申购资格。***因符合申购资格,遂于2015年2月11日向光迅公司转账98,000元,加上之前交纳的2,000元意向金,共计向光迅公司支付了10万元。2016年7月,***的岗位调整为销售助理。双方于2016年8月1日签订了一份《烽云慧城(人才房)购房服务年限协议书》,协议约定:鉴于光迅公司分配给***购买的商品房是含有较大价格优惠的政府限价商品房,为了双方的共同利益,对于***认购光迅公司提供的限价商品房,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1.商品房面积约90m2。2.***自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日起必须在光迅公司工作满8年(自2016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止)。若***在光迅公司服务年限未满8年的,需向光迅公司进行补偿:(1)满7年未满8年,需补金额5,000元;(2)满6年未满7年,需补金额2万元;(3)满5年未满6年,需补金额3万元;(4)满4年未满5年,需补金额4万元;(5)满3年未满4年,需补金额5万元;(6)满2年未满3年,需补金额7万元;(7)满1年未满2年,需补金额8万元;(8)未满1年,需补金额9万元。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协议签订后,***于2017年9月20日与案涉房屋的开发商即出卖人新八建设集团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湖高新分公司签订一份《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单价为4,950元/平方米。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8年10月8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1.双方一致同意解除(终止)双方于2018年8月2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全部协议条款及附件均失去法律效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解除,任何一方不得对另外一方有任何主张(***负有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义务的除外);2.经协商一致,光迅公司向***支付补偿金2万元;3.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终止)日为2018年10月8日。协议书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当天,***还填写了一份离职会签表,但***否认光迅公司提交会签表,陈述其签订该表时没有“陈昕”的签字,“陈昕”的签字系其单方面签署。
另,光迅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就要求***支付人才房补偿7万元事宜向武汉市江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9年10月8日,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019年10月23日,光迅公司不服仲裁处理结果,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起诉。2019年11月4日,光迅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对***的起诉。光迅公司本次起诉是以普通合同关系主张其权利,而非是以劳动合同关系主张其权利。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本案定性问题,即因“人才房”福利引发的纠纷是劳动争议还是普通合同纠纷问题。***购买“人才房”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表面上看是平等主体间的商事交易合同,与光迅公司无关,而一般商品房销售合同针对的是普通大众,案涉“人才房”的销售针对的仅是光迅公司符合购房资格的员工。***正是基于系光迅公司员工的身份,在其申请经过光迅公司审批并与光迅公司签订了购房服务年限协议书后才享有购买该房屋的优惠待遇,这样的待遇具有明显的员工特殊福利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的规定,一审法院确认双方的纠纷系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本案系光迅公司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先行仲裁,直接以普通合同纠纷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光迅公司的起诉。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案涉“人才房”的销售针对的仅是光迅公司符合购房资格的员工。***正是基于与光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约定服务期间的情况下,在其申请经过光迅公司审批并与光迅公司签订了购房服务年限协议书后才享有购买该房屋的优惠待遇,上述待遇属于基于劳动关系所享有的员工特殊福利,光迅公司要求***返还款项实际系主张劳动者违反服务期违约后的相关责任,故不同于普通的合同纠纷的法律性质。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认为本案性质为劳动争议并应按法定程序推进,直接以普通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不当,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光迅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陶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廖正国
书记员徐梦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