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执2364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邮科院路88号。
法定代表人:余少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岳麓大道355号西城龙庭1-4栋商铺1001号。
法定代表人:廖伟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长仲裁字第787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2021]长仲裁字第787号裁决书即申请执行人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江**
审判员  赵绪伟
审判员  彭京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文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