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14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邮科院路88号。
法定代表人:余少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亦丰,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岳麓大道355号西城龙庭1-4栋商铺1001号。
法定代表人:廖伟祥。
申请执行人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2021]长仲裁字第787号裁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2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2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2月1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收益类保险、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三台,本院依法于2022年3月30日轮候查封,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3月3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3月3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10371.67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10371.6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万 彪
审判员 李丽琴
审判员 肖和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屈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