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5民初9245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少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俊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昕。
被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汉华。
原告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款26000元,并提供了被申请人***在该院的执行通知书。2020年7月27日,本院作出(2019)鄂0115民初9245号之一裁定书,裁定:1.冻结***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款26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查封武汉电信器件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品牌型号:别克牌SGM6521ATA,车牌号码鄂A×××**,车辆识别代号LSGUA84B7BE052793),查封期限为一年。2020年9月30日,本院作出(2019)鄂0115民初9245号之二裁定书,裁定:驳回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12月2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01民终11081号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20年12月17日,本院收到***提交的解除冻结申请书,申请解除***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款26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冻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款26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本院对武汉电信器件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品牌型号:别克牌SGM6521ATA,车牌号码鄂A×××**,车辆识别代号LSGUA84B7BE052793)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熊文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汪宇
书记员饶红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