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康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成都商惠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康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7民初3443号
原告:成都商惠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康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商惠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康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商惠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6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5815元,由原告成都商惠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蒲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