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金牛民初字第1942号
原告四川修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红。
委托代理人**,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康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四川修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成都康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修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康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修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9元,减半收取2078.5元,由四川修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