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康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康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鸿宇视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8民初7464号
原告:成都康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58号B-40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强,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市鸿宇视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站北花径路4号2幢1层2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康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鸿宇视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成都康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鸿宇视迅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康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康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鸿宇视迅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32元,减半收取3866元,由原告成都康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