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7民初3448号
原告:成都商惠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康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商惠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康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成都商惠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商惠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商惠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康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97元,减半收取7148.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148.50元,由原告成都商惠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欢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