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322民初130号
原告:宜春红苹果绘画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注册号360902210022568。
法定代表人:杨***,经理。
被告:长平乡金太阳幼儿园,住所地江西省上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6032230920292X9。
负责人:黄继兰,园长。
原告宜春红苹果绘画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平乡金太阳幼儿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2018年2月1日,原告宜春红苹果绘画装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春红苹果绘画装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宜春红苹果绘画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钟德泉
审 判 员 张 毅
人民陪审员 杨彰磊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代书 记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