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0302民初5662号
申请人:遵义市百年生产力促进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碧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7801594337。
法定代表人:吴平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洪平,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文清,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拓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作物所综合楼2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802086694F。
法定代表人:何峰。
原告遵义市百年生产力促进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拓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居间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百年生产力促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65元,减半收取计7882.50元,由原告遵义市百年生产力促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远贵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余梦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