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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2801民初1990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安路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号(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5550313613。
法定代表人:金德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超,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林玲,湖北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恒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红庙下官田)1幢101、201、301、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92Q5KX1。
法定代表人:冯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潇,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安路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路捷公司)诉被告***恒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恒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程序结束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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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14万元,并自2018年9月14日起以工程欠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付清时止。2.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其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4月13日承接被告“佰丽宫”的消防工程,该工程位于恩施市,总价款20万元。双方订立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乙方进场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需支付乙方工程款的30%,乙方施工安装完工后甲方需支付乙方工程款的40%,乙方收到上述工程款后组织消防检测和消防验收,乙方承包范围内项目消防验收合格并拿到许可证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25%,留有5%的质保金一年内结清。”2018年9月6日,原告所施工工程验收合格,但截至原告起诉前,被告仅向原告支付30%工程款6万元,尚欠14万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状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其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年利率4.35%。
被告辩称,1.原告未如期完成工程,给被告造成损失。2.原告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出现多次漏水,致使被告的装潢及音响设备受损。
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承担违约金220000元。2.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因施工质量造成的损失293135元。3.由被反诉人承担反诉费用。其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13日,反诉人与被告反诉人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反诉人负责恩施市下官田门面286号物业1-4楼的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等消防工程。因被反诉人原因,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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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工期延误,2018年9月6日,反诉人消防才验收合格,根据双方所签合同约定“因乙方承包范围内的项目施工影响工期,乙方按每天1万元处罚”,因此被反诉人应支付22万违约金。另因被反诉人施工不当原因造成佰丽宫楼顶、荣晨酒店四、三、二楼及一楼大厅、消防喷淋系统多次漏水,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应由被反诉人承担293135元的损失。
反诉被告辩称,1.双方并未就案涉消防工程约定具体工期,该工程于2018年9月6日验收并不违反合同约定,反诉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22万缺乏依据。2.工程质量与施工行为所造的损失属于不同概念,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应由消防检测机构和消防部门验收,不应由反诉原告来确定。同时,如果存在损失,反诉原告应就损失的具体内容、金额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安路捷公司于2010年6月7日注册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交通工程、消防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等。
2018年4月13日,原告安路捷公司作为乙方、承包方,与作为甲方、发包方的被告兴恒公司签订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其位于恩施市下官田门(铺)面编号286号物业的“佰丽宫”1-4层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楼梯上的防火门、应急照明灯、消防排烟系统(不含土建打洞和改窗户)项目承包给原告,约定合同总价为20万元,乙方进场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的30%,施工安装完毕后支付40%,验收合格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许可证书后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25%,留有5%质保金一年内结清;并约定若一方违约,则需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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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2018年8月14日,湖北楚安宁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对案涉消防工程进行了技术检测,认为部分消防设施运行情况不合格、平面疏散不符合规范要求,并提出了整改意见。经整改后,该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出具楚安宁检(消)自第ES026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书》,综合判定为合格。恩施州公安消防大队于2018年9月6日出具恩州公消验字(2018)第0208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综合认定案涉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此后,被告支付了工程款6万元,余款14万元至今未付,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前述诉请。
审理过程中,被告申请对案涉“佰丽宫国际娱乐会所”施工过程中漏水原因及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勘察,由于案涉消防喷淋已经更换并修复,无漏水现象,无法鉴定漏水原因,故终止鉴定并退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可适用当时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对于原告承接并完成被告消防工程施工项目,被告支付工程款6万元,尚余14万元未付的基本经过,双方并无异议,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应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并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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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同总价款的5%,现原告自愿调整为年利率4.35%,本院确定为其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由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其中1万元作为质保金在一年内结清,故针对该1万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起算时间应为2019年9月14日。
被告称原告延误了工期且由于原告的原因造成了损失,但双方并未对案涉消防工程的开工、竣工日期进行约定,且被告对其致损原因、损失具体金额并未提交证据,故对被告的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并对其相应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恒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湖北安路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40000元,并以其中1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25%支付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付清时止的违约金,以其中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25%支付自2019年9月14日起至付清时止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湖北安路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恒娱乐服务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市支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恩施市人民法院,账号1773××××004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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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4466元(已减半收取,反诉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恒娱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杜 炼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黄素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