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2民初3905号
原告:四川明瑞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中街44号10幢1层。
法定代表人:谢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锦融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南六路98号综合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明瑞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锦融积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明瑞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明瑞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536元,减半收取计17768元,由原告四川明瑞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