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川1826执455号
案件当事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本院申请执行四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缴诉讼费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5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0.00元,公告费600.00元),执行费5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依法强制扣划四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存款。至此,芦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6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所涉及追缴诉讼费金额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依法按照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本院地址:四川省芦山县文体路邮编:625600
联系人:执行局联系电话:0835-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