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02民初3621号
原告:内江市合力路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史家乡四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MA62706D2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中街44号10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1423465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市合力路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江市合力路通建材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江市合力路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贺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