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仁恒卓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仁寿怡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仁恒卓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金通双峰电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421民初1263号
原告:仁寿怡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位于仁寿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078885144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俊芳,四川马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四川仁恒卓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69751347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金通双峰电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3981805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仁寿怡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仁恒卓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金通双峰电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仁寿怡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