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91民初9651号之二
原告:成都星宇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创业路**号国际展览贸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财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帮丛,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能电力工程有限公,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抚琴小区抚琴街**巷**号**栋**楼楼。
法定代表人:张国儒。
原告成都星宇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成都星宇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星宇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星宇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成都星宇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菲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