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9651号之二
原告:成都星宇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创业路2号国际展览贸易中心7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仁恒卓能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抚琴小区抚琴街南三巷1号6栋3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星宇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仁恒卓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成都星宇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星宇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仁恒卓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星宇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成都星宇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