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瑞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联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7民初2970号
原告:四川瑞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丰乡红牌楼佳灵路3号。
法定代表人:谌洪,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联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2号1栋8楼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瑞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联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瑞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瑞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瑞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2元,减半收取801元,由原告四川瑞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