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703民初25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3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四川润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号1栋204单元1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1427108Q。
法定代表人:田丹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12日,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左杨,女,汉族,生于1993年5月11日,住四川省阆中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润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左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