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25民初2118号
原告:四川润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号1栋204单元1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1427108Q。
法定代表人:王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彦君,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波,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天府国际金融城10号1楼2-3、6-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72256423B。
法定代表人:杨龙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蹇孝儒,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岳会,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住四川省渠县。
原告四川润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第三人岳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润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润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润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四川润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金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