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润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润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4743号

原告:四川润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号1栋204单元1层5号。

法定代表人:王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燕,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霖,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四川润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润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润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