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3民初1553号
原告:四***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塘汛镇塘汛东路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5PXL45B。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虎,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宏元双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南河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75LQJX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联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5号1栋12楼1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64315554A。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宏元双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联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四***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94元,由原告四***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顾 琦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