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联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某某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绵阳宏元双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3民初1553号 原告:四***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塘汛镇塘汛东路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5PXL45B。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虎,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宏元双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南河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75LQJX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联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5号1栋12楼1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64315554A。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宏元双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联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四***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94元,由原告四***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顾 琦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