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3民初1296号
原告:绵阳市鑫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华兴北街8号2幢1**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9151070459751274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四川思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联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侯区洗面桥街35号1栋12楼1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64315554A。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绵阳市鑫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联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绵阳市鑫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鑫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联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市鑫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计124元,由原告绵阳市鑫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全 雯
书 记 员 **月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3民初1296号
原告:绵阳市鑫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华兴北街8号2幢1**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9151070459751274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四川思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联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侯区洗面桥街35号1栋12楼1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64315554A。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绵阳市鑫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联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绵阳市鑫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鑫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联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市鑫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计124元,由原告绵阳市鑫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全 雯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