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游仙区华林机械设备租赁站与某某、绵阳宏远双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3诉民初1266号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华林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华林机械设备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704MA684Q2R1M。
经营者:***,女,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告:***,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绵阳宏远双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南河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75LQJX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联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5号1栋12楼1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64315554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华林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告绵阳宏远双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联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华林机械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华林机械设备租赁站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绵阳市游仙区华林机械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00元,减半收取计124元,由绵阳市游仙区华林机械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