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康正(天津)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民初51号之五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花园道3号中国工商银行大厦33楼。
代表人:刘潇潇,该公司特别资产部副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菲,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川,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路52号滨海金融街6号楼三层RZ302室。
法定代表人:郭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钢,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3号金源·现代城26层。
法定代表人:蔡甲胜。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与**(天津)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作出(2018)津民初51号之二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万元或相应等值其他财产。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全部银行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全部银行账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唐 娜
审 判 员  赵清泉
代理审判员  于轶男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尹祺
王小雨
书记员闫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