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德阳嘉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603执13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德阳嘉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执行四川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德阳嘉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额为651312.7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等,截至2018年11月1日未受偿。被执行人德阳嘉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我院已涉及46件执行案件,执行标的近亿元,现已对其名下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暂无法进行处置。本院对被执行人德阳嘉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法院已对被执行人德阳嘉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查控结果并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川0603民初1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8)川0603民初117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熊良
审判员彭诗文
审判员黄渝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