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省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民初35号
原告:河北省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9号裕园广场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梅春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兰,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汉伟,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高速公路口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666090204。
法定代表人:赵利彬,系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河北博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系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原告河北省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被告位于沙河市域内,为了便于查清案件事实,方便当事人诉讼,充分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杰
审 判 员  刘登标
人民陪审员  张文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兴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