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10财保5号
申请人:石家庄市国利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栋国
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申请人:石家庄双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石家庄市。
申请人石家庄市国利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双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万元(保全价值23万元)申请人以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双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万元,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