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平山县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131民初2928号
原告:***,男,1951年7月17日生,汉族,平山县农民,住本村。
被告:平山县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昭公司经理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平山镇西柏坡经济开发区工业路
被告:河北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兴国公司经理
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朝阳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建社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