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891执178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10月20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0月1日生,住滨海县。
被执行人:淮安五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97423210C,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绿地集团森茂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735424293D,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程大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绿地集团淮安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6993668731,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淮安五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绿地集团森茂园林有限公司、绿地集团淮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891执479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洋
审判员***
审判员周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