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集团森茂园林有限公司

安徽恒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佛山绿烜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4114号
原告:安徽恒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新街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宇,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绿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水大道南99号绿地香树花园8栋商业105号铺。
法定代表人:孟伟。
被告:绿地集团森茂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赵重公路2278号5号楼3层C12座。
法定代表人:林光青。
被告:上海康发绿化工程部,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9138号1幢3层M区388室。
投资人:王月美。
被告:上海正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12层B区JT2905室。
法定代表人:许煌伟。
上列当事人间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向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恒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梦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须天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