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集团森茂园林有限公司

**花、***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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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民终11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花,女,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丽水绿地华东药用植物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法定代表人:冯肖雯,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伟,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绿地集团森茂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许余龙,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秀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燕雯,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燕雯,女,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南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黎明,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上诉人**花、***与被上诉人丽水绿地华东药用植物园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绿地集团森茂园林有限公司、上海秀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郑燕雯、章黎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21)浙1102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花、***收到本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丁悦琛
审判员金晓红
审判员李伟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徐诗周
代书记员林森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