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605民初20125号
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雅德兴石材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广花路自编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L887859918。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绿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水大道南99号绿地香树花园8栋商业105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M6XR9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绿地集团森茂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赵重公路2278号5号楼3层C12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735424293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康发绿化工程部,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9138号1幢3层M区38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31237057X0。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正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12层B区JT2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UUP910。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佛山绿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绿烜)、绿地集团森茂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森茂公司)、上海康发绿化工程部(以下简称上海康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被告上海正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正仪)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雅德兴石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50万元及该款自2022年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1年2月7日,被告佛山绿烜开具票号为210458802701920210207854564363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份,票面金额为50万元,收款人为被告绿地森茂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月5日。汇票依次背书给被告上海康发、上海正仪、原告。原告于2022年1月5日前往银行兑现时,被银行告知该汇票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此后原告多次与上述被告联系付款之事均遭搪塞,书面催缴均遭拒绝。原告认为,出票人、背书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佛山绿烜辩称,原告所称案涉汇票的背书经过,佛山绿烜不清楚,请法院依法查清事实。但涉案票据未能兑付的原因为被告账户因其他案件被查封,不存在恶意不兑付的情形,请法院依法查清原告是否享有追索权,同时因被告不存在主观恶意,故不同意承担自2022年1月6日起的利息。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对佛山绿烜的起诉。
被告绿地森茂公司辩称,一、原告与绿地森茂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涉案工程系绿地森茂公司将部分工程承包给上海康发施工。
二、绿地森茂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项给上海康发。涉案工程截止2022年6月15日前,绿地森茂公司已按双方合同约定,支付佛山绿地大沥香颂公馆非展示区景观绿化工程全部工程款1443.735万元,【其中2018年5月4日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18年7月31日支付工程款572万元、2018年8月15日支付工程款52万元、2020年3月19日支付抵房款270万元、2020年5月30日支付抵房款78.8798万元、2021年2月9日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200万元、2021年3月2日支付抵房款114万元、2021年6月29日支付抵房款71.8552万元】;另外,就该工程绿地森茂公司开票缴税金额为共1886539.67元,其中增值税销项税1461868.71元,当地预缴各项税424670.96元,印花税4891.50元。目前该项目现已竣工移交,项目决算14437350元(附付款凭证及缴税凭证)。
三、原告与被告之间就票据追索权产生的争议,系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与绿地森茂公司无涉,亦与诉状所述的佛山绿地大沥香颂公馆非展示区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及结算并无直接法律关系。如原告要主张汇票无法兑付的责任,应向出票人即佛山绿烜主张,与绿地森茂公司无关,请法院依法审查。
综上,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被告上海康发辩称,应由佛山绿烜来承担责任。
被告上海正仪辩称,主要责任在佛山绿烜,应由其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到庭各方进行了质证。经审查,本院对无争议的证据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被告绿地森茂公司提供的证据,与本案处理无关,本院不予审查认定。综合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10458802701920210207854564363,到期日2022年1月5日,出票人、承兑人为佛山绿烜,收款人为绿地森茂公司,票据金额50万元,可转让。背书转让过程为:绿地森茂公司→上海康发→上海正仪→原告。原告提示付款,但遭拒付。
本院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及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本案汇票记载要素齐备,是有效票据,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原告为合法的票据持有人,依法享有上述法律规定的票据权利,因此,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佛山绿烜置业有限公司、绿地集团森茂园林有限公司、上海康发绿化工程部、上海正仪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连带内向广州市花都区新雅德兴石材经营部支付票据款50万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22年1月6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45.32元(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按上述判决主文确定之责任方式负担,并于上述判项同期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