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105执70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执行人上海奕彤绿化工程部,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8088697331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绿地集团森茂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住所地青浦区重固镇外青松公路**D-841信用代码为91310118735424293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宏利玻璃店,住所地长沙市开,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街道涝湖**重建地******门面105600422732。
经营者:***。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奕彤绿化工程部、绿地集团森茂园林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区宏利玻璃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5民初10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奕彤绿化工程部、绿地集团森茂园林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区宏利玻璃店存款人民币9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上海奕彤绿化工程部、绿地集团森茂园林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区宏利玻璃店收入人民币9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