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灵寿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6民初2828号
原告:***,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灵寿分公司,住所地灵寿县北洼乡西孙楼村。
负责人:梁利志,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409室。
法定代表人:乔冬冬,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灵寿分公司、河北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78.75元,减半收取计439.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