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民终102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3年5月13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东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豫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周位章,该公司经理。
以上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哲,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华蕊,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3年1月26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丽翠,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周位章,男,1963年5月4日出生,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
原审被告:周鹏,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原审被告:河北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尚德国际商务中心409室。
法定代表人:马志刚,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河北豫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位章、周鹏、河北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5民初2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豫龙公司提交了2014年7月8日周位章向付雪丽转款15万元、2014年8月8日刘洪润向付雪丽转款300万元的网银回单,豫龙公司主张借款本金应为285万元,且本案借款已还清。刘洪润向付雪丽转款300万元是否系代豫龙公司偿还的本案借款,本案借款本金数额是多少,重审时请查明。***主张《担保书》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并在本院二审期间申请进行笔记鉴定,《担保书》上的签字是否为***本人所签,***是否应当就本案借款承担保证责任,请重审时一并查明并依法作出裁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5民初26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豫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7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史亚宁
审判员  张国顺
审判员  孟维山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