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芳心草园艺有限责任公司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四川芳心草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民初3381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25幢10号。
法定代表人:**(LANEOATEY),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芳心草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7栋2单元22层222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芳心草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芳心草园艺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昕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周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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