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23民初513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住安徽省祁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力心,祁门县祁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山***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黟县碧阳镇漳河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3066522186U。
法定代表人:欧阳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波,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黄山***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47元,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邵全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少琴
书 记 员 张国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