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023执3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被执行人:黄山***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黟县碧阳镇漳河小区2幢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3066522186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黄山***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工程款415885.5元,并承担执行费6138元。
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7日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黄山***林工程有限公司共支付***工程款415885.5元及利息,该款于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扣除执行费6138元,已到位93862元);于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余款于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023执376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被执行人如不按照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 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