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02民初115号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天字圩路**。
法定代表人:单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妤希,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兴徽物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金溪村金溪路**/div>
法定代表人:安兴。
被告:安兴,男,199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兴徽物流有限公司、安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宁波市兴徽物流有限公司、安兴的起诉。
本院认为,***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宁波市兴徽物流有限公司、安兴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 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佳佳
书 记 员 丁岸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