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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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91民初181号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天字圩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4104263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州美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环渚街道天字圩路288号7幢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MA2B6RTC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湖州美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集团有限公司、湖州美新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集团有限公司、湖州美新置业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集团有限公司、湖州美新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9元(已减半),由原告***集团有限公司、湖州美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