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万怡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曹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满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3财保138号
申请人:曹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庄青路与山东路交汇处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盛春德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满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菏泽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杜堂镇汉源路与麟迹路交汇处往北3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秀江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万怡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丁召宪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曹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0万元。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曹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徐桂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许淑贞
书 记 员 吕允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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