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万怡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如丰控股有限公司、青岛**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民初4934号 原告:青岛如丰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经济开发区北京东路8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厦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汉口北大道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G楼8栋B**8层1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如丰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厦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基于同一诉讼请求、同一事实和理由已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反诉,(2022)鲁0285民初5780号案件正在审理中,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和诉讼成本,(2022)鲁0285民初5780号案件一并审理本案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宜,故(2022)鲁0285民初4934号存在重复起诉情形,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如丰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00元,退还原告青岛如丰控股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青岛如丰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