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凌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金辉铝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凌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321民初72号
原告:湖北金辉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经济开发区199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武汉凌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贺家墩村福星惠誉福星城11栋9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湖北金辉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凌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湖北金辉铝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金辉铝业有限公司以被告武汉凌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请求撤诉并出具撤诉申请,属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金辉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湖北金辉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冷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