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拓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酉阳县丰余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与湖北拓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财保22号
 
申请人:酉阳县丰余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泔溪镇大板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567853522G。
法定代表人:刘胜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念、许乾慧,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向阳友谊路3号G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5824721700。
法定代表人:尹林华。
申请人酉阳县丰余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400000元内予以解除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解除保全。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江汉油田支行账户为:XXXXXXXXXXXXXXXXXX内的银行存款在400000元内予以解除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田晓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勇
书 记 员     白沁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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