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拓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5民初2077号
原告:***,男,生于1964年11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湖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向阳友谊路3号G20号。
法定代表人:尹林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湖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66元,减半收取计25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