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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23民初1375号 原告:***,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吉首市人,住湖南省吉首市。 被告:湖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5824721700,住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向***路3号G20。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湖北省潜江市,任该公司凤凰项目项目经理。 被告:**市义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1MA4R42G245,住湖南省**市团山镇黄土坡村33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市义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市义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市义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森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